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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雨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雨利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並與附表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雨利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雨利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更正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為「94年9月23日至94年10月18日間某日」)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該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及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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