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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炎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炎松於民國94年及96年間,因竊盜及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嗣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15 日及2月,甫於96年9月15日執行完畢。
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6年5月9日執行期滿出所(另接續執行徒刑),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月15日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2段410巷內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於99年6月15日或之前3日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9年6月15日經警通知前往警局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炎松業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死亡,此有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各一份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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