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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瑋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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