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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浚維
選任辯護人 林永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浚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黃浚維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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