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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信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2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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