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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照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照明業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分局一百年二月一日南市警歸偵字第一○○○○○一三七七號函送之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件(見本院卷第六二、六四、六五頁)在卷可證。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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