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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營偵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欽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陳朝欽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將其收押,99年7月26日將其延長羈押2月,復於99年9月21日裁定將其自99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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