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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9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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