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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儒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吳孟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孟儒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 99年7月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0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於犯後見有購買機票意圖出境之舉動,則依一般合理判斷,其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免危險之高度可能性,無法完全排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目前尚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
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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