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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淑芬
被 告 陳欣渝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2829號恐嚇案件(原案號為99年度易字第1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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