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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2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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