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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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