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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丁燕忠
吳秋燕 同上
被 告 方俊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9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答辯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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