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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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