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105,2011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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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陳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92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30,000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

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08月06日起至95年08月06日止,並約定本契約期限,期滿三十日前,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本行同意,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不另換約,其後每逢屆期時亦同;

利率按年息17.99%計算;

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民國94年05月21日起未依約定繳納,其間共動用額度29,239元。

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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