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2022,2011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淑梅
巷2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郭淑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100年1月18日止累計83,222元正未給付,其中52,241元為消費款;

27,381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利息: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52│郭淑梅    │100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
│    │241元   │          │            │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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