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3887,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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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8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楊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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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楊啓中於民國100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4979元整自民國100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497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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