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4746,201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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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6號
債 權 人 蘇庭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議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議豐發給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附之借據立據人係「郭議丰」,且借據上未記載還款期日,是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郭議峰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及釋明已屆清償期之依據。

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住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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