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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9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昱股份有限公司、盧靜如、郭慶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二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昱股份有限公司、盧靜如、郭慶裕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本案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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