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561,201102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
債 權 人 莊曜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姵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潘姵伃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