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702號
債 權 人 許明全
樓之3
債 務 人 陳益嘉
債 務 人 陳彥旭
債 務 人 陳君柔
債 務 人 謝秋霞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5702號│
├──┬──────┬────┬──────┬──────┤
│編號│ 票 面 金 額│票據號碼│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 台 幣)│ │ │ │
├──┼──────┼────┼──────┼──────┤
│001 │50,000元 │0000000 │98年10月3日 │98年10月5日 │
├──┼──────┼────┼──────┼──────┤
│002 │50,000元 │0000000 │98年11月3日 │98年11月3日 │
├──┼──────┼────┼──────┼──────┤
│003 │50,000元 │0000000 │98年12月3日 │98年12月3日 │
├──┼──────┼────┼──────┼──────┤
│004 │50,000元 │0000000 │99年1月3日 │99年1月4日 │
├──┼──────┼────┼──────┼──────┤
│005 │50,000元 │0000000 │99年2月3日 │99年2月3日 │
├──┼──────┼────┼──────┼──────┤
│006 │50,000元 │0000000 │99年3月3日 │99年3月3日 │
├──┼──────┼────┼──────┼──────┤
│007 │50,000元 │0000000 │99年4月3日 │99年4月6日 │
├──┼──────┼────┼──────┼──────┤
│008 │50,000元 │0000000 │99年5月3日 │99年5月3日 │
├──┼──────┼────┼──────┼──────┤
│009 │50,000元 │0000000 │99年6月3日 │99年6月3日 │
├──┼──────┼────┼──────┼──────┤
│010 │50,000元 │0000000 │99年7月3日 │99年7月5日 │
├──┼──────┼────┼──────┼──────┤
│011 │50,000元 │0000000 │99年8月3日 │99年8月3日 │
├──┼──────┼────┼──────┼──────┤
│012 │50,000元 │0000000 │99年9月3日 │99年9月3日 │
├──┼──────┼────┼──────┼──────┤
│013 │50,000元 │0000000 │99年10月3日 │99年10月4日 │
├──┼──────┼────┼──────┼──────┤
│014 │50,000元 │0000000 │99年11月3日 │99年11月3日 │
├──┼──────┼────┼──────┼──────┤
│015 │50,000元 │0000000 │99年12月3日 │99年12月3日 │
├──┼──────┼────┼──────┼──────┤
│016 │2,050,000元 │0000000 │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3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