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6993,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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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胡曦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胡曦予於民國93年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88元及費用404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胡曦予於民國99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48元及費用9746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93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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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1│胡曦予    │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    │2670元  │          │12月11日起  │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
│ 002│新臺幣20│胡曦予    │自民國100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90元  │          │12月1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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