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6999,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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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債 務 人 林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原名為「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嗣於民國94年12月23日間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由「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復於民國96年8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予敘明。

(二)債務人林明耀於92年05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正,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利率16.42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目前繳息止日為95年01月24日,另上述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係「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迄未受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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