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7114,2012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11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鹽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龍同


債 務 人 王宜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零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零一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一百年五月八日至一百年六月七日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六月八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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