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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俊榮
樓之1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俊榮於200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2002年11月13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217,596元正未給付,其中119,917元為本金;
95,361元為利息;
2,3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俊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142,817元正未給付,其中64,363元為消費款;
74,85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1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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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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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19917│黃俊榮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2│
│ │元 │ │2月24日 │ │5%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64363 │黃俊榮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2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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