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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秋孟
350巷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秋孟於2004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08年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265,811元正未給付,其中176,765元為本金;
75,764元為利息;
13,2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秋孟於2006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382,956元正未給付,(其中201,672元為本金,181,2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秋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75,431元正未給付,其中37,816元為消費款;
34,01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1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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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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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秋孟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76765│ │2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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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秋孟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1672│ │2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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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吳秋孟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816 │ │2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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