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7232,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施清日
債 務 人 廖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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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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