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劉榮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墾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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