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5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尤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原因事實欄、附表欄中關於「陳尤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尤素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