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催,643,201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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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陳媁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其所主張之股票10紙係登記在被繼承人張繡玲名下,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101年1月13日二度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件由聲請人單獨聲請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張繡玲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掛失股票係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割協議)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14日、101年0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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