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家聲,226,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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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徐嘉蔚
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徐嘉蔚(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徐守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侯林素卿(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徐嘉蔚本人,茲因被收養人之養父徐守印於民國60年7月26日死亡;

養母侯林素卿於90年1月3日死亡。

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回復本姓,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徐嘉蔚與徐守印、侯林素卿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徐守印、侯林素卿分別於60年7月26日、90年1月3日已過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2件為證。

又依聲請人到庭受訊問時陳述:「我的本生父親還在,養父母是我姑姑、姑丈,他們沒有生小孩,我的奶奶在我很小的時候,就把我過繼給我姑姑、姑丈,我被收養後沒多久,我的養父約於民國60年就過世,我的養母就改嫁,我一直都由親生父母照顧長大,因為從小到大因為我的姓氏與本生父親姓氏不同,長大的過程很坎坷,後來我父親生重病,他有感於我的祖母已經過世,不需要再因為孝順讓我當別人的小孩,也覺得很對不起我,我本生父親被診斷出罹患癌症,我的生父希望我恢復本姓,後來我去詢問因為法律有修改,讓我有機會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回復本姓,我的父親聽到也很高興,我希望可以藉著這機會,回歸原生家庭,畢竟我自小就是由親生父母照顧長大,我與養母並沒有實際收養關係」等語(參本院訊問筆錄),足認本件聲請人徐嘉蔚之聲請目的尚稱良善。

復經本院職權函查徐守印、侯林素卿之遺產稅資料,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均函覆查無資料。

綜合上情,本院認定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母已死亡,其間亦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又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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