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拍,28,2011012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王碧珍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王碧珍、債務人施其明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台南市○○區○○段1366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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