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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雅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6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雅玲於100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7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共25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0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17,49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各1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帳戶利率變更、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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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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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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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北區 ○○○段│779 │建│34423.00│1000000分之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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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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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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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台南市北區長│台南市北│14層樓房│10│10│平│鋼筋│9.│平│全│
│ │81│榮路5段41巷1│區○○段│鋼筋混凝│0.│0.│方│混凝│00│方│ │
│ │ │3號6樓之2 │779地號 │土造 │81│81│公│土造│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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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台段16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70 │
│共有部分:富台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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