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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黃劉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劉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黃豐仁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2月11日起至113年2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黃豐仁於91年9月26日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999,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黃豐仁自100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94,9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借款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函復准予辦理。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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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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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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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後│永康區 ○○○段│8583-5│建│9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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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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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梯│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樓│ │ │ │
│ │號│ │ │ │ │ │ │單│ │ │梯│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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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 │40│49│89│平│加強│3.│5.│1.│平│全部 │
│ │14│崑山里大灣路│康區大灣│加強磚造│.4│.0│.5│方│磚造│89│38│24│方│ │
│ │ │942巷131號 │段8583-5│ │9 │2 │1 │公│ │ │ │ │公│ │
│ │ │ │地號 │ │ │ │ │尺│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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