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非訟代理人 黃煜超
相 對 人 李惠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惠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惠昇於100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12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0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55,4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1件、共同查詢單、土地登記謄本1件、催告函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78號│
├──┬───────────────┬──┬────┬──┤
│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權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
├──┼───┼────┼───┼──┼──┼────┼──┤
│001 │台南市│下營區 ○○○段│678 │空白│207.05 │全部│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