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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楊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勝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28日起至126年1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楊勝雄於①91年1月31日②91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750,000元②1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7年1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楊勝雄自100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29,1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楊勝雄已於100年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9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瑞成律師為第三人楊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為此以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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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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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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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196 │建│471.00 │1000000分之6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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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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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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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5層樓房 │88│88│平│鋼筋│11│平│全部 │
│ │85│健康路1段100│西區南寧│鋼筋混凝│.4│.4│方│混凝│.7│方│ │
│ │ │巷7號3樓 │段196地 │土造 │8 │8 │公│土造│8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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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南寧段19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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