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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非訟代理人 張秀如
相 對 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怡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30日至143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怡君於93年9月9日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3年9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86,5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催告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申請自97年5月24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嗣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自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0年12月26日院鼎文莊字第1000008199號函、聲請人100年12月20日(100)星展帳發字第8004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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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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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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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南區 ○ ○○段 │0000-000│建│417.00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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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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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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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台南市南區中│台南市南│5層樓房 │76│76│平│鋼筋│10│平│全部 │
│ │05│華西路一段54│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4│方│ │
│ │1 │巷4號 │0000-000│土構造 │4 │4 │公│土構│8 │公│ │
│ │ │ │地號 │ │ │ │尺│造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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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埕段1604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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