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拍,484,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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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相 對 人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者,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判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因積欠聲請人日幣98,903,000元,雙方經協商後,於民國100年10月7日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相對人應分三期清償欠款,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另由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質權並交付予聲請人。

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第一期款項,依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宇通光能-M120產品動產明細表1件、分期還款協議書、質權設定契約書、倉儲合約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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