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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戴綉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周乃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8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周乃昌於98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8年9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其另於98年10月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契約,詎第三人周乃昌自100年4月9日、100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10,886、21,5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周乃昌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0年10月21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戴綉琴,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契約書影本2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等為證。
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戴綉琴於100年12月12日所提之陳報狀,陳稱對本件拍賣無意見,惟法院不能將信用卡消費款列入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金額進行分配,並表明其為本件不動產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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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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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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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新市區 ○○○段│588 │建│76.5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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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新市段28-37地號、面積7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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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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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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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台南市新市區│台南市新│4層樓房 │46│46│46│27│16│平│鋼筋│27│平│全│
│ │3 │復興路6巷41 │市區三德│鋼筋混凝│.3│.3│.3│.8│6.│方│混凝│.1│方│ │
│ │ │弄27號 │段588地 │土造 │7 │7 │7 │4 │95│公│土造│4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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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新市段1052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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