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拍,508,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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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薛靜穗
相 對 人 陳育鈿即陳溪海之繼.
陳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陳克修、第三人陳溪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款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12月11日至106年12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申請於91年12月20日受讓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經財政部91年11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九一00五二三四三號函准予照辦。

㈢嗣相對人陳克修於92年10月13日邀同第三人陳溪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9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9年10月24日,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陳克修自99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51,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第三人陳溪海已於100年2月1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仍應由相對人陳育鈿繼承(其餘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備查在案),尚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短期授信合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100年度司繼1040字第71677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各1件、變更借據契約書影本5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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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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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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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鹽水區  ○○○段│332 │旱│392.0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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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鹽水段1337-28地號                               │
│相對人陳克修、陳育鈿即陳溪海之繼承人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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