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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方三明
相 對 人 方三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7年10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約定相對人如被第三人提訴,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宣告破產或利息積欠1個月以上時,,本件借款即視為清償期屆至。
詎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1年6月26日經本院以91南院鵬執全新字第2052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現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2476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依約定視為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應即清償借款本金1,00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南院100司執字第102476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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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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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西港區 ○○○段│714 │建│274.14 │全部 │
│001 ├───┴────┴───┴──┴─┴────┴────┤
│ │重測前:後營段276-13地號 │
├──┼───┬────┬───┬──┬─┬────┬────┤
│ │台南市│西港區 ○○○段│715 │建│196.01 │3分之1 │
│002 ├───┴────┴───┴──┴─┴────┴────┤
│ │重測前:後營段276-1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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