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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陳秀鳳
相 對 人 蕭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9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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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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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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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北區 ○○○段│949 │建│9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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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北區 ○○○段│949-1 │雜│1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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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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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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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台南市北區公│台南市北│1層樓房 │63│63│平│全│
│ │0 │園路487巷27 │區○○段│加強磚造│.4│.4│方│ │
│ │ │號 │949地號 │ │5 │5 │公│ │
│ │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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