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票,1850,201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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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林筆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瑄庭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6月20日簽發之本票3紙,票號為TH0000000號、CH0000000號、CH0000000號,到期日均為99年9月25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本票3紙發票人為黃暄庭,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黃瑄庭姓名不符,是本院於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9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具狀向本院更正相對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聲請人收受該通知後,迄今僅提出黃暄庭之戶籍謄本,仍未更正相對人姓名,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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