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票,202,2011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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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向富章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余譿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再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余譿紋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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