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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顏木祥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竣翔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楊竣翔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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