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聲,1009,2012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阿波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裁定及更正裁定,提供新臺幣48,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81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6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

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

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裁定及更正裁定、本院100年度存字第681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10月28日南院龍100司執全如字第376號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6 號(含100年度裁全字第50號)假扣押卷宗、100年度存字第681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經查明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已不得聲請執行,訴訟可謂終結。

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