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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何懋彰
相 對 人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何懋彰」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清算人何懋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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