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聲,977,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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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東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相 對 人 廣昱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綉霞
相 對 人 王銘裕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廣昱營造有限公司、王綉霞、王銘裕簽具之同意書及廣昱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101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廣昱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654號(含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99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101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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