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養聲,148,201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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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林武成
代 理 人 林聯輝律師
抗 告 人 郭大鋒
上列抗告人因事件,抗告人因認可收養事件,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100年12月8日通知限期抗告人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該通知函並於100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林武成,有送達證書1件為據。

惟查,抗告人迄今尚未繳納抗告費用。

綜上所述,抗告人之抗告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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