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99號
原 告 譚瑞增
被 告 郭阿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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